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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義戴姓男子與19歲女子「花花(化名)」疑以2000元代價進行性交易,完事後他要求第二次性交被拒,用強性侵花花得逞。花花報警控告戴男趁她醉癱時將她「撿屍」回家侵犯,台南高分院認為,75公斤戴男應無法獨力搬動64公斤花花,由於查無戴男叫計程車、找幫手證據,依以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罪,處戴男有期徒刑3年4月,乘機性交罪無罪,仍可上訴。判決書指出,擔任臨時工的戴男,前年認識在檳榔攤工作的花花,兩人前年7月5日晚間在花花乾爹經營的卡拉OK店飲酒,戴男給花花2000元,載花花回住處性交易。兩人交易結束後,戴男向花花要求第二次遭拒,他竟不顧花花掙扎推卻,強行壓制性侵。花花驗傷並報警,不過於警詢時表示,戴男見她酒醉不省人事,將她載回住處性侵,她清醒後,又被戴男二度性侵,戴男被依涉犯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。戴男於一審時辯稱,他在卡拉OK店時,花花說要到他家喝酒,並同意以2000元性交易。他要求第二次時,花花說沒有在做第二次,他表示身上錢不夠,會再補付性交易款項給她,她同意後,回房間交易。結束後,花花又跟他要錢,他發現口袋僅存的900元不見,懷疑是花花竊取;花花則辯稱沒偷錢。一審法官依乘機性交罪、強制性交罪,處戴男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。戴男上訴辯稱,花花當時是自己騎機車隨他回家性交易,他當日2次對花花性交,都未施加任何暴力,且具醫院出具的疑似性侵害驗傷診斷書,花花下體無外傷,其他身體部位亦無遭拉扯或壓制痕跡,可見此案是花花為脫卸偷錢責任,才誣指他性侵害。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,狹義的「強制性交罪」,是侵犯或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型性侵害;「違反意願性交罪」查究的,是被害人的性自主決定是否被任何方式壓制,與是否有暴力威嚇無關。且戴男後來改口供稱,他心裡想著第二次發生關係後要付錢給花花,但沒說出口。花花說不要再玩第二次,但沒還手、反抗,顯見花花並未心甘情願和他發生關係。合議庭另認為,戴男身高164公分、體重75公斤;花花身高159公分、體重64公斤,依兩人體型,騎機車的戴男,應無法獨力將醉癱的花花帶回住處。由於查無戴男叫計程車、找人幫忙攙扶搬運的證據,乘機性交罪證不足。因此撤銷原判決,改依對於女子以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罪論處,乘機性交罪無罪。戴男疑與花花性交易,第一次完事後又強來第二次,被花花報警控告性侵。示意圖/ingimage 分享 faceboo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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